什么是物業?物業服務管理中會遇到哪些問題?看看以下內容,這七個問題是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中經常遇到的。
物業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各類房屋可以是住宅區,也可以是單體的其他建筑,還包括綜合樓、別墅、高檔寫字樓、商貿大廈、工業廠房、倉庫等。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是指房屋室內外各類設備、公共市政設施及相鄰的場地、庭院、干道。
物業管理是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依照合同和契約,對已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和附屬配套設施及場地以經營的方式進行管理,同時對房屋區域周圍的環境、清潔衛生、安全但衛、公共綠地、道路養護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并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綜合性服務。
以下七個問題是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中經常遇到的。
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是什么?
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結構、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內天井、戶外墻壁、屋面、傳達室、治安監控室、消防監控室;
共用設施設備:綠地、道路、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轉站、水泵、水箱、電梯、業主樓層間的供、排水總管、信報箱、消防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避雷設施、公用天線、露天停車場、非機動車庫、公用設施設備用房等。
自用部位:是指門戶以內的房間、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庭院以及室內墻面等部位。
自用設備:是指門戶以內,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和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以及水、電、氣戶表等設備。
2、物業維修責任是什么?
物業保修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由保修單位負責維修。物業保修期滿后,業主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或列入專項維修資金支出。
3、物業服務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哪些服務?
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2)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3)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4)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5)車輛停放管理服務,保障道路暢通;
6)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業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業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
4、新建住宅建筑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方可交付使用?
1)生活用水納入公共供水管網,并供水到戶;
2)用電納入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3)雨水、污水排放納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4)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并安裝燃氣分戶計量裝置和熱計量裝置;
5)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信報箱等按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6)住宅區道路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直接相連;
7)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的車庫(位)、公共服務設施、公用消防設施的建設,具備必要的綠化用地和設施;
8)分期建設的住宅區,其相關配套設施應當滿足交付使用部分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對住宅區進行驗收,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手續。
5、本市實行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爆炸或者自然災害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2)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安全隱患,且在8小時以內難以排除,嚴重危及業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3)物業服務人員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4)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5)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傷亡事件;
6)其他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6、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哪些資料和財物?
1)業主共有的結余資金;
2)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資料;
3)物業服務用房;
4)維修、保養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5)物業管理期間配置的屬業主共有的固定設施設備;
6)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和財物。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
7、物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墻體開設、擴大門窗;
2)占用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3)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4)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
5)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7)亂倒垃圾、亂堆雜物;
8)亂設攤點、亂停車輛;
9)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10)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11)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
12)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