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是介于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之間的一種合同形態,雖然已經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轉化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否則也很可能變為無效合同,那么它跟無效合同有哪些區別呢?通常有哪些類型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 未生效合同有哪些類型?
1、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
法律或法規規定以辦理審批、登記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辦結審批、登記手續前,該合同屬未生效合同。
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合同內容已經完備且具有一定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不得做出諸如撕毀合同、拒不辦理生效手續、擅自處分合同標的物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附延緩條件的合同
附延緩條件的合同,具體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是否發生為條件決定其效力開始的合同。在延緩條件是否成立還未有結果時,因條件成立而享受利益的當事人可取得利益的期待權,此項權利可作為處分行為和繼承的標的,如受到不法侵害,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3、附始期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具體是指當事人以確定發生的事實為期限來作為效力發生或終止依據的合同。依期限對合同效力的作用不同,可將之分為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緩期限又稱始期,是指以其到來決定合同效力開始的期限;解除期限又稱終期,是指以其到來決定合同效力終止的期限。
附延緩期限合同在期限到來前,為未生效合同,當期限到來時,則成為完全有效的合同。
二、未生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有哪些區別?
1、決定因素不同
合同有效還是無效,主要取決于國家意志和法律的強制性、限制性規定,而合同生效還是不生效,主要取決于特定法律事實的確定,因此未生效合同有可能變成有效合同,但無效合同始終都是無效合同。
2、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其法律意義體現了國家對該合同給予了肯定性或否定性評價,其中無效合同的評價是不以合同是否生效為基礎的,合同成立時其內容就決定了它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未生效的合同則不同,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它可能成為有效合同,也有可能成為無效合同。
3、處理方式不同
對無效合同的處理,是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同時也不考慮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無效提出主張。對于部分未生效合同的處理(如效力待定合同),則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