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賣房,簽訂居間合同的時候沒看清內容就簽下了名字?天哪,你知道這是件多么危險的事情嗎?周女士用親身經驗告訴你,簽合同一定得上點心!
委托中介賣房 買賣不成還拿不回房產證
2016年1月,周女士將自己位于南城西平的國際公館香榭里79棟的一套房子委托給中介公司出售。1月13日,中介公司為周女士找到了買家,三方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買家需在房產證辦理出來后的45天內完成貸款申請,若無法成功貸款,買家有30天籌款時間,一旦超時就需支付違約金,若超過籌款期達20天,賣家可單方解除合同。
2月2日,房產證已辦出,周女士買家去辦理了房屋貸款,確認過付款時間后,周女士以全款支付的形式購入了另一套房產。
3月中旬開始,周女士多次聯系中介后才得知買家因征信問題無法成功貸款,又因中介沒有及時通知買家,致使買家在籌款期內也無法籌到房款。無奈之下,周女士只能被迫加價與剛購買的物業業主改簽購房合同,并將付款方式改為按揭付款。
5月,合同約定的單方面解除合同時間到了,周女士向中介和買家發出解約通知,但中介以買家糾纏和合同未到期為由拒不歸還房產證,周女士便投訴到房管局及房地產中介協會。
然而,根據合同約定,非本合同被解除或三方終止本合同或賣方取得買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賣方不得向中介公司索取房產證。因此,經判決,周女士需繼續履行合同,如有異議,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合同不能輕易簽 這三個條款要小心
從周女士的經驗可以得知,合同一定要看清楚內容之后再簽,否則就很容易吃虧,尤其要小心這三個條款。
1、“無效果付酬條款”
“無效果付酬條款”指的是,不管交易是否達成,委托人都應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其實,這個條款對于委托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交易失敗再加上不予返還的保證金,真是虧大了!
2、“自己交易條款”
“自己交易條款”指的是設定一個交易底價并約定在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了底價后,中介公司就取得了對房屋的處分權。其實,中介公司不過是想利用這項便利,人為地將買賣雙方隔開,方便他們吃差價而已。
3、“產權證明原件不歸還條款”
“產權證明原件不歸還條款”指的是在一定條件達成之前,中介公司不歸還委托人提交的房產證原件,而這些條件往往不會輕易達成,后的結果就是交易失敗還拿不回房產證。因此,你好在合同中加上“買方或中介違約,賣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時第一時間從中介處拿回房產證等房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