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價不斷地上漲,現在的小產權房往往就會受到很多購房者的熱捧,就目前來看就有不少地方的房地產市場的樓市有了購房回暖的跡象,隨之小產權房也隨之也開始受到更多人的青睞,其中舊村改造的這類小產權房也是的受歡迎,但當這類的房產涉及到繼承的問題,您知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嗎?本篇將會針對這個問題以實際案例為您講解一下。
舊村改造中的房產繼承涉及問題有哪些
由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先要依法將土地征收為國有,才可一并考慮地上附著物的征收,即“房隨地走”,而不同于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地隨房走”,所以實踐中將農村的拆遷稱為征地拆遷。
農村征地拆遷與農民的利益關系重大,近年來農村征地拆遷中存在著一些矛盾,主要是:一些地方征地拆遷規模過大、建設過熱、操之過急;一些地方政府是基層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征地拆遷工作中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使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影響。
一些拆遷單位違法違規拆遷,甚至野蠻拆遷,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強迫被征地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致使一些群眾反映強烈、行為過激等等,由此引發了一些矛盾和糾紛,甚至釀成了群體性事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舊村改造中的房產繼承涉及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事實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舊村改造的小產權房只是一個民間的說法,而非一個真正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法律尚沒有對舊村改造的房產作統一規定,經常被大家作為依據援引的,往往都是相關部門的一些政策。
法律法規只是一個大概的規范方向,俗話說法外有人情,具體事件具體分析也是有道理的,那么在舊村改造的房產繼承問題中,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類案件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2、是否存在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即能否適用合同法第52條至第54條的內容;
3、基層組織比如村委會、黨支部的意見,由于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至關重要。
由于近年來國家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也就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拆遷房屋的項目,是農村集體土地占用被征為國有,越來越多的集體土地上的農民房屋被拆遷,舊村改造中的房產繼承也隨之出現很多問題,如果尋求法律幫助,里面也是沒有明確的如何規定的,一般還是直接聯系當地的村委協商解決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