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房子時要注意的手續有很多,如果處理不好,可能帶來很多麻煩。那么我們在平常生活中應當如何正確的辦理租房手續呢?出租房子時要注意什么手續呢?
一、房屋出租過程中的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
應包括住房的具體情況跟住房的具體位置
合同中所寫的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的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講明居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跟衛生間的裝修的情況等等。
雙方當事人信息
在簽訂合同中應該寫明出租人跟承租人的姓名及就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住房用途
住房的用途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其承租人或者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其居住,還是同時可以包括其他用途,如等。
租賃期限
在租房過程中,由于其承租人不希望自己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的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都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其特殊的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租金及支付方式
其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
出租人的責任
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
轉租的約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違約責任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以免產生糾紛時不好處理。
二、簽訂房屋出租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時限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任意解除權)。
(二)出租人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義務
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未經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在出租房子的過程中不注意一些重要的手續,只會給我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所以,要合理的辦理房屋出租手續才能實現交易的安全,帶來更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