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規劃與交房標準不符、開發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虛假宣傳、停車位歸屬不明等問題在新房交易過程中時常出現,相信不少購房者都見怪不怪了。但是,習慣并不代表妥協,我們還是應該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在先來看看開發商都有哪些花招吧。
一、說好的公立院校怎么成私立的了?
簽合同的時候明明說好是公里院校,怎么入住之后就變成私立的了?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合同里明確約定引入公立院校的,開發商違反約定,購房者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退還房款。
如果合同里沒有明確約定,即使開發商在宣傳上有此廣告,也視為一般性介紹。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只有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才視為要約。
二、宣傳中說好的規劃怎么不見了?
買房之前在售樓部看見樓盤宣傳手冊上寫著,小區將來會建游泳池,小區周邊會建大型商場,可是后來才發現什么都沒有,這該怎么辦?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開發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買賣合同,亦當視為合同內容,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三、說好的停車位呢?
當初明明是聽說買了房就有停車位,才決定買房的,入住了之后才發現停車位不見了,要用就還得向開發商交錢?
根據規定,配建停車位應約定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體業主共有,增設停車位可約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如果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即使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為開發商所有,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四、沒成交中介也要你交中介費?
房子沒成交,中介公司依然向你索要中介費,這時你到底該不該給?
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如果居間人只帶領客戶看房,而未促成買賣合同的成立,不應支付居間報酬即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