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而且納稅人應該提供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另外,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不得扣除。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6項專項附加扣除之一。《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五章對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作了相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最長不超過240個月。針對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明確了“首套”住房以住房貸款的認定為準。《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