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房屋進行拆遷,并且取得拆遷分得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前所買的房子而拆遷的話,那么分得的房子將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婚前房產購買時夫妻雙方的出資情況:
1、婚前個人或父母全資購買房屋的,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約定的除外。如果結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那么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對于婚前房產夫妻雙方都有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離婚時主張分割房產的,需要根據雙方的出資情況進行分配。
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而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版。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權歸夫或妻一方所有,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