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2、出租人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經出租人授權的處分權人或委托代理人。
3、出租人轉讓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為對價取得房屋使用權與收益權。房屋租賃合同是轉移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后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而不得處分。
4、租賃的標的系不動產,屬于合同約定的特定物,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及時返還出租房屋。
5、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6、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條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
7、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