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不同:
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標桿的,對象是經營成果。租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標桿的,對象是資產。
2、承擔的責任不同:
承包經營者完不成任務時,只是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如適當扣發工資和獎金等。
租賃經營者則實行財產擔保。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財產成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等。在權益、風險、動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經營高。
3、歸屬不同:
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由稅后利潤形成的新增資產仍屬企業,而不屬于承包經營者個人。租賃經營的承租者在租賃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資產增值部分則全部或者部分地為承租者所有。
4、名義不同:
租賃合同一般是一方租賃另一方的場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并交納一定的租賃費用。承包合同是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交納一定的承包費用。
1、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承包出租房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在租房期間,承租人要用使用人建立友好相處的關系。
2、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并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所以說承包人要及時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3、在租賃期間,承包人還要要承擔日常的維護保養,使房屋有增值升值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