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是不要求必須辦理的,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辦一個。根據《物權法》第20條的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的首要效力在于擔保功能,即防止不動產權利人違反義務對不動產進行處分。對于防止房屋一房多賣還是非常重要的。
《房屋登記辦法》第68條相應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該條規定在技術上使得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而對房屋進行的處分行為無法進行登記,自然無法發生物權效力。
1、限制房地產開發商等債務人處分其權利。
房屋進行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的實踐意義在于,權利人所期待的未來發生的物權變動對自己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非要發生這種變動不可;而法律也認可這種變動對權利人的意義并予以保障。
2、避免一房二賣。
購房人在與開發商訂立預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請求權,該項權利沒有排他的效力,因此購房人很難杜絕追逐利益的開發商以更高的價格將房屋轉賣他人。在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的情況下,購房人如果將他的這一請求權進行預告登記,根據預告登記具有物品排他性質的法律特殊性,開發商如果違背預告登記內容對房屋進行處分,則根據預告登記的法律條文,其行為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房屋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房屋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薄邦A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