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選購自己的房屋時,為了能夠獲得更好的居住的環境,買到性價比相對來說比較高的房子,有的很多的問題是需要注意的。其中,樓房采光權就是很多人都在考慮的一個問題。說到樓房采光權,很多人只是知道了一個大概,但是具體的問題,卻是說不出來。那么,本文就讓我們來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與樓房采光權有關的一些問題。
什么是房屋的采光權?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人或其使用人享有能夠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有關此類的法律的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的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
2007.10.1,《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的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的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說法: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的各方因行使了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我國規定低標準?住宅間距應該保證被遮擋住宅建筑底層向陽的窗戶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時的滿窗日照時間 ,是編制居住區規劃確定居住建筑間距的主要依據。
而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
我國法律對于采光權的規定是極其有限的:一是《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談到采光權的保護,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權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居民在主張采光權時容易陷入一個誤區,即認為只要新建建筑遮擋了居室的采光,縮短了居室享受陽光的時間,就構成侵權。
以上,就是有關于樓房采光權的一些應該知道和了解的問題。希望您通過閱讀我們的文章,對樓房采光權的了解可以更深,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