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三金”指在商品房交易(包括二手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和定金、意向金,很多買房者對于這三金的具體含義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就為您介紹購房這三金,包括定金與訂金、意向金等相關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購房“三金”指在商品房交易(包括二手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和定金、意向金。
1、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的標準的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做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若當事人即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著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訂金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賣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3、意向金
意向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的說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至少買方購買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還沒有轉為定金之前,購買人隨時可以拿回意向金,就如你給朋友幾百元錢,讓他為給你代買一件物品,在他沒有購買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買了,讓他把錢還給你。
在二手房買賣居間服務中,意向金轉為定金的議價方式,已近逐漸轉為行業慣例。意向金轉定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違約或中介方“一房二價”,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意向金轉為定金后,如果買家違約不買房,意向金將不能退還;如果賣家違約不賣房,則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買家。但是如果《購房意向書》中只對購房價格、房屋狀況做了簡要約定,那么,當賣家和買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過戶登記等其他主要條款產生分歧,并導致買賣合同終未能簽訂,買家和賣家均不存在違約情況,交易的失敗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即不存在違約情形,則應當解除意向金轉為定金后的擔保關系,即退還意向金。
以上內容就是對購房中出現的買房三金“定金、訂金、意向金”的解讀,希望能夠在您的購房之中讓您對這三個概念更清晰,避免產生購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