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交易過程當中購房者很容易在“定金”、“訂金”、“金”、 “誠意金”迷失,弄不清這四種“金”對以后的退款是有影響的。
定金
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 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
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金
“”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金”來體現。
在繳納“金”后,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后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但是“金”的實質作用是開發商在開盤前得到的大筆資金并在短時期內收回大筆資金,解決開發商的燃眉之急。
誠意金
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么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于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綜上所述,后三者都是可以無條件退款的,即使是這樣,簽訂任何條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例如在房產中介門店看房時,如果需要付意向金的話,只要收下房產中介開具的收據即可。
對于房產中介人員提出的簽訂協議的要求,一定要慎重,如果房屋買賣雙方僅僅是想建立一個定房關系的話,在簽約時,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將“居間協議”附件“房屋買賣協議”劃掉,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但是對于定金退款,是有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