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大多數會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繳納認購款。
所謂認購是指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認購書》是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一份合同,而且獨立于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認購后的房源狀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該項目信息公示顯示為粉色,也就是指已預訂)。
《商品房認購書》并不是購房過程中法定簽署的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品房認購書》被視為要約合同。雖然《商品房認購書》所約定的購買行為有效,但是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終的購房法律文本只有《房屋買賣合同》。
如果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該房源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的話,并且認購書條款中對房號、面積、價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確約定,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屬于有效協議,退房就屬于違約行為,不能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以下兩種情形購房者可以退房。
1.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所買房源還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屬于無效協議,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的(開發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定的)。
2.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買的房源雖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但是《商品房認購書》中沒有注明房號、面積、價格等主要條款內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屬于無效協議,也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