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
1、先期違約的根本違約
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于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xiàn),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2、遲延履行所致的根本違約
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于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
對于并非強調(diào)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場合的根本違約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于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chǎn)(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fā)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
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說危及作為合同關系之基礎的信賴關系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4、履行不能的根本違約
依大陸法系傳統(tǒng)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后不能,區(qū)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fā)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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