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房時除了購房合同外,補充協議也需要格外注意。補充協議,顧名思義,是將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不詳的內容,根據所售項目的具體情況簽訂的協議。補充協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經簽訂,和購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有一些重要部分需要購房者格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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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明確補充協議中需要“補”什么之外,其實在補充協議中還有一些貓膩會讓您一不小心就跌入陷阱。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有哪些?
一、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補充協議效力大于合同條款
常見表達形式:“若本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關規定有抵觸,則以本補充協議規定為準”。
根據相關規定,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其效力從大到小的順序依次為:現場簽約條款第一;標準合同條款第二;開發商單方提供的補充協議、以及填充條款第三。
二、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宣傳廣告不承擔法律責任
常見表達形式:“本合同與宣傳資料、樣板房的畫片、數據、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內容為準。凡本合同未約定之事項,對雙方無約束力”。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其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則視為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此類補充協議將商品房銷售發放的宣傳資料、樣板房畫片等僅視為購買參考,其實質是不對這類宣傳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按宣傳履約,也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購房總價成違約金基數
常見表達形式:“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承擔終止合同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20%”。
有關法規解釋規定,當事雙方約定違約金,標準應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計費,高比例30%。很明顯,消費者單方面終止買房合同,開發商損失再怎么也不超過總房價,因為房產始終擺在那里。此條款看似對買賣雙方有利,實則是單方面加大了消費者違約責任。
四、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限定買家商品房用途
常見表達形式:“該商品房僅為住宅用途”。
有關法規規定,財產權是指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業主享有房屋的權,享有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換言之,只要業主對房屋處置不違法,他人就無權干涉,而該條款顯然剝奪了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