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是由出賣人將房屋交付并轉移權與買受人的房屋買賣,也是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具有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同時即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那么我們應該注明哪些條款,房屋買賣合同分為哪些類別,本文為大家一一做出講解。
一、房地產買賣合同書的主要相關條款:
1、買賣合同的雙方即買方和賣方;
2、房地產的座落、地號、產權人、產權證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性質、房屋建筑面積、占用土地面積、房屋結構、四至界限、附著物、附圖等;
3、使用年限;
4、房地產成交價格;
5、房地產價格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應載明以人民幣或某一特定外幣支付房地產價金,約定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以及后付清的時間;
6、定金。定金可以抵房款。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按合同履行的無權要求歸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未按合同履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
7、房地產交付時間;
8、賣方保證出賣的房產權屬務必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由賣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給買方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賣方負責賠償;
9、違約責任。雙方可以約定違約時應支付一定比率或數額的滯納金;
10、稅費負擔。在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時應繳納的稅費,按規定各自承擔;
11、糾紛的解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的解決方法;
12、生效條件;
13、其他約定的條款。
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房地產買賣合同可以劃分不同的類別:
1、按轉移產權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和房屋權及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法律對轉讓的限制條件不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讓方必須依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開發后,方可出讓;除此之外,國家嚴禁以任何方式對土地使用權倒買倒賣;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有房屋的房地產的轉讓,只要不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之列,均可自由買賣。
2、按房地產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品房的買賣、公有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和私房買賣。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法律規定的符合買賣的條件不同。商品房買賣專指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用于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1年8月15日)專門規定了商品房買賣的條件。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買賣的主體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已經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私有房地產,只要不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之列,均可自由買賣。
希望大家在購買房屋的時候根據自身情況同時冷靜分析房屋買賣合同項,那么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希望給大家帶去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