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的合同到底能不能代簽呢?購房的人會有這樣的疑問。確實這對于一些人來說是很重要的問題。比如在簽合同時對方不是本人而是親屬代簽了合同,但是在當時沒有意識到有問題。那么代簽和合同還是有效的嗎?有辦法補救的嗎?
有關合同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購房合約是經過授權的并且辦理了相關公證,那么這份代簽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假如想解除合同的,合同法有規定,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代簽合同的人對時間并不清楚或是根本不知道的,那么具有撤銷合同的權利。但是要知道的是,假如買房在買房前沒有詳細查清對方房屋信息,就跟非權屬人簽訂了合同的話,此種情況下在法律上是推定買方是知道情況的,那么依相關規定,這時不給予買方撤回合同的權力。
那有什么補救的辦法呢?
非賣方房權權屬人簽署了協議,那么此時買方可以催告業主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業主不回應的也就作為拒絕追認,那此時的合同就不能成立,這時買方有權力要求簽了協議的人退還定金,并要求追究責任并賠償損失;如果業主愿意追認的,那么好是要求以書面形式或在房屋買賣合同上補簽其名字,并要求其積極履行,若對方不履行的,可依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
1.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簽,否則的話,此合同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并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簽訂的合同。同樣的,沒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了行為能力的人自行簽訂買賣合同也屬無效。
3.以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一方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詐的手段來獲取信任,使得對方發生錯誤的認識而簽訂的合同。
4.以威脅逼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時簽訂的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利益所簽訂的合同。
7.無書面合同的均屬無效合同。
在做任何的買賣生意時,我們都需要留一雙眼,無論是親朋好友還是陌生人,都應當向對方提出查看相關資料證明的要求,以免自己上當受騙,損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