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約人訂立合同的初始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大化的保護和實現,如果締約一方的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讓對方的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后的責任又將如何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之后又有哪些注意事項?一起看一下。
如何來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的責任
1、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時候,因為當事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基于合同上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解除是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主要類型的。
2、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的就是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時候,應該付給對方當事人由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上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是可以分為法定的違約金和約定的違約金,凡是法律上規定的違約金就是法定違約金,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約定的違約金就是約定違約金。
3、賠償損失
對于因為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的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當事人因為違約所而受到的損失,這就是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形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特點
1、該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該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此合同關系,則無商品房買賣違約責任可言;其二,該違約責任是以違反當事人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該合同義務的行為,便不存在該違約責任。
2、該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3、該違約責任將補償性與懲罰性相結合,注重對守約方及弱勢方的保護。
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一般合同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中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其彌補損失的補償性。
然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中,我國《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多種情況下,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
4、該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
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注意事項
1、如果合同沒有對開發商違約時應承擔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式作出明確約定,而僅僅約定賠償損失的,則買受人舉證證明其損失金額有一定難度。
2、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買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應在一定期限內行使的,買受人應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買受人喪失合同解除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違約時責任應該如何認定,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大家提前了解,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