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過程中購房合同被篡改或強加的情況多有出現,這令很多準備購房的人對買房又害怕又無奈。那么,買房合同不能簽什么內容,以下內容如果出現在購房合同中一定不能簽。
第一,類似“在出賣人出示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單方簽署了《房屋交接單》的情形下,視為出賣人已完全具備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的條件”的條款。
解釋:這是開發商為減少因業主拒絕辦理入住所帶來的麻煩而制定的,屬單方認可就能成就的條款,意味著業主辦理入住是無條件接受開發商提供的房屋。這種條款是不能簽訂的。
第二,諸如“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誤差縮水超出3%,除向買受人退還全部房款外,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的條款。
解釋:購房人要堅持改為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因為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很大。退一步說,即使不約定,也不能約定成存款利率,因為不約定的情況下訴訟時還可能主張貸款利率。
第三,諸如“不可抗力包括買賣合同訂立后發生的市政工程建設導致商品房無法進行正常施工”條款。
解釋:這是開發商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單方擴大了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范圍,購房人可不接受。
第四,類似“買受人申請商業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和具體年限以銀行后審批為準。如果銀行批準的貸款金額低于買受人所申請的數額,則買受人必須在接到銀行或出賣人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現金形式向出賣人支付差額部分,否則視為逾期付款,應按買賣合同第七條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
解釋:這是開發商轉移風險的條款,本來應該由雙方承擔的風險,現在變為由購房人來全部承擔。
看了上面的文章,相信您你對買房合同的“貓膩”已經有所認識和了解,而對于“購房合同不能簽什么”的內容也相對清晰。購房指南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