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印發,旨在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采取多種方式對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進行盤活利用,為激發天津市鄉村發展活力、促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
根據《指導意見》,擁有閑置住宅的農戶,在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該閑置宅基地情況下,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回購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用于統一盤活利用。農戶可以將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租賃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農戶可簽訂委托協議將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授權委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經營、出租、入股、招商合作,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農戶可以將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作價,以契約方式入股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項目,協商確定分紅比例。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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