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在買賣過程中會遇見哪些購房上的違約呢?大部分都是因為雙方責任不清,互相推諉所造成的一些糾紛。所以在簽訂二手房購房合同違約到底有哪些情形呢?
二手房購房合同有什么作用?
1、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買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賣家承擔違約金。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很多人對于違約金存在誤解,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正確簽訂,或者不能實現己方的意愿。
2、在中介提供的很多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格式條款中,中介通常將違約金約定為總房價的20%。很多人以為違約金多只能約定為20%。其實純屬誤讀。我國的《擔保法》中規定了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也許對違約金的誤讀從此而來。但定金和違約金并不是一回事。違約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協商確定。
3、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就可主張全額的違約金,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于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4、既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愿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我們國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具體說,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30%,則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需要適當調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則守約方除可主張違約金外,對于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即參照實際損失調高違約金。
購房合同中還有什么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并且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則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律法規對某一類合同的違約金有明確規定,并且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違約金,都應適用法定違約金。
3、法律法規對某一類合同的違約金作了規定,但同時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已經約定了違約金,則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則適用法定違約金。如:根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逾期付款,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于違約金的約定明顯不合理(超過法定標準太多),也可能會適用法定違約金。
4、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5、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有違約的情況,一定要承擔起來違約的責任。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房屋產權的真正人。房產的權屬糾紛都是與房產證上登記的相關權利人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