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房屋買賣在簽訂了購房合同后,可能出現房主違約的現象。這一現象大多是由于飛速上漲的房價造成的,一些房主支付違約金后再將房子進行售賣反而能賺更多的錢。那么,如果在房屋交易中房主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應當如何應對呢?本文講為大家分析并支招。
有這樣一個案例:2015年12月,李小姐與王先生協商達成一致簽訂了購房合同,李小姐購買王先生名下三居室房產一套,房屋總價人民幣136萬元,李小姐應于簽約當日給付定金2萬元,于房屋評估報告下發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款45萬元,其余購房款91萬元由李小姐申請貸款支付,貸款期限不晚于2016年1月31日。但王先生卻在1月20日告知李小姐解除合同并愿意支付違約金。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法》規定了兩種合同解除:一是約定解除。這種方式共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合同約定了合同解除條款和雙方在合同簽訂后達成解除協議。 二是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以下幾點規定: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在房價漲的飛快的情況下,如果賣家硬要違約不賣房,那么,有沒有辦法可以降低買家的這種風險呢?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約束。
從定金方面來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定金高可以達到總房價的20%。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比如一套房子售價200萬元,如果定金約定為40萬元,違約雙倍返還就是80萬元。
而從違約金方面來說。一般違約金不能超過總房價的30%。200萬的房子違約金高可以約定為60萬元。當時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房價上漲的空間沒有賠償的多,賣家自然也就不會違約了。
所以,買房時請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狀況,在簽署合同時仔細閱讀條款,盡量將自己的利益大化話,這樣才不會發生房主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自己手足無措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