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細則》主要體現了三個方面的調整:調整住房套數認定范圍、開展再交易住房貸款、調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細則》所指同城化公積金貸款,是指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職工,購買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的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的公積金貸款。
《實施細則》明確,同城化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執行首套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執行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借款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
同時,此次對同城化公積金貸款部分規定進行了優化調整,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調整住房套數認定范圍,將“認房套數”范圍調整為繳存職工在購房所在地的住房;其二,開展再交易住房貸款,為了滿足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繳存職工購買當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請同城化公積金貸款,同時對再交易住房的價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兩者中的最低值認定并計算貸款額度;其三,調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將購買首套住房申請同城化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從30%調整為20%;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同城化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從40%調整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