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廣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的通知》?!锻ㄖ诽岬剑?a target="_self">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規程正式實施之日起,可進行一次銷售價格申報調整,調整后需在3個月后方可再次調整。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的15%。如需調低申報價格的,每次調降幅度不得超過上次銷售價格的5%。
根據《通知》,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分為首次申報和價格調整兩個類型。開發企業應在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申請時進行首次銷售價格申報,并通過交易平臺申請辦理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申報調整。
《通知》顯示,開發企業進行首次銷售價格申報或銷售價格申報調整時,每一套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各鎮街最高申報價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鎮街最低申報價格(各鎮街最高/最低申報價格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核定,如需調整最高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交申請及有關佐證材料,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審核,并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申報,每次調整的間隔時間不少于3個月,如需調低申報價格的,每次調降幅度不得超過上次銷售價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規程正式實施之日起,可進行一次銷售價格申報調整,調整后需在3個月后方可再次調整。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的15%。
同時,《通知》要求,開發企業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或符合現房銷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應當對每套商品住房進行明碼標價,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等內容,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公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開發企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