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成都住建局官方微信號發布《關于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居民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后,居民即可申請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購區域取得新增購買一套住房資格。
在房源條件方面,申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須符合以下3個條件:第一,已取得權屬證書;第二,無權屬糾紛且無查封登記、限制信息;第三,具備基本入住條件。
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轉讓、市場租賃等),通過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系統進行限制,期限以房源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之日起計算。因法院判決、繼承等情形造成住房所有權轉移的,該套住房仍須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直至5年期滿。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將延長納管期限。
租金收取方面,租金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在租金標準方面,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租金標準不超過市場租金的90%,且租金年漲幅不超過5%。
同時,可在出租住房所在區(市)縣對應的限購區域新增購買1套住房資格。例如居民將名下位于武侯區的住房申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后,可取得除高新南區外全市所有區域新增購買1套住房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居民1次或多次,將1套或多套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均只能新增購買1套住房資格。居民將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認定為無房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