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支持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優惠實現安居。《辦法》從今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印發的《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鄭公積金〔2016〕25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8周歲,男性未滿55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轄區內擁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個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諾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可以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享有住房公積金制度賦予的相關權利。
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方面,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的下限為鄭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為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比例為20%。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在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保持不變,如需變更,應當于當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后,每月按時、足額將住房公積金存入本人銀行借記卡中, 并由受委托銀行按照自愿繳存托收簽約內容從繳存人銀行賬戶扣劃至個人公積金賬戶。因繳存人銀行卡余額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銀行無法扣劃而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應當在下次扣劃前補足相應代扣金額。
靈活就業人員當月繳存日未能正常扣劃繳存資金的,受托銀行將在繳存日后二日內連續進行扣劃繳存。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一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將封存其賬戶。連續停繳三個月以上的,自賬戶啟封之日起,重新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月數。
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方面,靈活就業人員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靈活就業人員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或自愿銷戶提取的,可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并銷戶。已經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的,應當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并銷戶。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十二個月以上,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已經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且貸款尚未結清的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或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將停止補貼商業銀行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差額。借款人的違約信息將作為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