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作購房首付款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明確梅州市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并與房地產企業簽訂購房合同(或與賣方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過戶手續)但尚未足額交付首付款的,可提取公積金用作首付款。
按照《實施細則》明確的提取額度,即在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購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保留10元以上)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約定的首付款金額。
《實施細則》提醒,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保留足夠的賬戶余額,避免出現因先提取后貸款而導致繳存余額不足無法足額申請所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況。購房人因故退房的,房地產企業或提取申請人應在退房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逐筆、足額、原路徑返回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戶內。對于自籌資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按原購買住房提取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