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發布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調整《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關指標分值。
本市貫徹落實《“十四五”新型城鎮化實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證積分落戶政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中“居住”指標的有關內容實施調整。原政策:在本市購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的,每年積10分;住房在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的,每年積11分;住房在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的,每年積12分;住房在濱海新區的,每年積15分。新政策調整為:在本市購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的,每滿一年積10分,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的,每滿一年積12分,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的,每滿一年積12分,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濱海新區的,每滿一年積15分,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據市發展改革委介紹,調整時間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關于“自有住房”計算積分的規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