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通知。
新規提到,調整“按月沖還貸”業務的申請條件,單筆貸款可選擇“按月沖還貸”或“按年償還貸款提取”其中一種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選擇“按月沖還貸”時,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大理州行政區域內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二是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的;三是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每月“對沖”額度不得高于每月應還金額。
同時,支持云南省內異地繳存職工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將《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大公積金規〔2022〕3號)規定的申請對象由“大理州內繳存職工”擴展為“云南省內繳存職工”,即:云南省內繳存職工在大理州行政區域因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了商業貸款,符合商轉公業務辦理其他條件的,可申請將商業貸款全部或部分余額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此外,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重大疾病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意見》(大公積金規〔2022〕1號)文件廢止,取消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大疾病提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