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司法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且發布征求意見的通告。其目的在于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
其中,《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繼續按照228號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其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表示,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新增建設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70平方米以下為主,共有產權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
《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顯示,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主要為:深戶、在深繳納社保滿5年、無自有住房、未在深圳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5年內未在深圳市轉讓過或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等。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按照土地出讓時市場參考價格的50%左右確定,單套住房銷售價格根據項目銷售均價,結合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按份共有,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項目銷售均價占市場參考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于50%,同批次銷售的同一項目的產權份額相同;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封閉流轉。簽訂買賣合同未滿5年需退出的,應當向代持機構申請收購個人產權份額;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的,購房人可面向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個人產權份額或者申請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