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在異地就業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深圳市戶籍職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深圳市購買首套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規定向深圳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同時提出,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高于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獨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90萬元。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一是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20%; 二是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且所購住房為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筑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30%; 三是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個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30%; 四是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且所購住房為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筑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