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該中心發布《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核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通知明確,職工家庭房屋套數核定以住房交易時,以天津市住房交易主管部門及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確定并記載于住房交易合同文本上的購房套數為準。購房套數根據購房合同或協議附件中記載職工家庭住房套數所在頁各項數值累計計算。其中,職工家庭住房數為0的,發放首套住房貸款;職工家庭住房數為1的,發放二套住房貸款;職工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此外,職工家庭已使用過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而職工離婚的,離婚前有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仍計算為該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也就是說,從5月25日開始,天津對公積金貸款標準進行了調整,職工家庭購房公積金貸款不再以家庭房屋數量來定,職工家庭無房的,按照首套住房貸款標準執行;已有1套住房的,按照二套貸款標準執行;家庭已使用過兩次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