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省房地產業協會公眾號日前消息,南昌市擬調整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標準包括,各繳存單位應以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不高于南昌市202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6667元。
關于調整2023年度住房
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洪房公〔2023〕11號
省直分中心、鐵路分中心、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住建部公告第1739號)等相關規定,經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就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
(一)繳存基數
各繳存單位應以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不高于南昌市202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6667元。
(二)繳存比例
1、新設立的單位,可在5%至12%的繳存比例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困難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內每年申請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可在5%至12%之間自主確定。
(三)繳存限額
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 6400元(含單位、個人部分),下限260元(含單位、個人部分)。
二、執行期限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執行的繳存年度時間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每繳存年度調整一次。各繳存單位應于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辦理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申報手續。
三、辦理方式
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業務均在網上渠道辦理。
(一)繳存基數調整
繳存單位應按單位性質規范填報《繳存基數核定表》和《南昌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清冊》,經單位經辦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由單位經辦人登錄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
職工的繳存基數無論是否變化,繳存單位均須填報《繳存基數核定表》確認單位職工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調整
1、降低繳存比例
繳存單位按要求規范填報《南昌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申請表》,并提供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文件原件。無職代會或工會的,須提供經所有應繳職工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并簽字。由單位經辦人登錄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
2、提高繳存比例
繳存單位按規范填報《南昌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由單位經辦人登錄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
四、工作要求
(一)繳存單位作為確定本單位繳存基數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繳存基數構成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相關規定及繳存基數的計算口徑,分單位性質按類別規范填寫《繳存基數核定表》,未列入繳存基數計算口徑的項目不得計入繳存基數。
(二)繳存單位在調基前,對本單位的基本信息登記情況予以確認,確認填報信息準確后,應將繳存基數核定情況告知繳存職工本人。
(三)繳存單位應高度重視,按時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申報工作。
五、注意事項
(一)繳存單位每年度內只能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調整后不再變更,同單位職工應在同一業務月度辦理。
如果單位在同一業務月度內既有調整基數又有調整比例業務,須先調整基數再調整比例。
(二)在同一個繳存年度內,職工月繳存額應一致,因繳存基數等發生變更的,單位須及時辦理補繳或補扣。繳存單位須嚴格執行繳存基數和比例的上、下限規定,不得通過違規補繳等方式超限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若職工已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城市設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繳存的,應保留其中一個賬戶繼續繳存,其他的賬戶封存,待符合條件后再辦理銷戶提取或通過全國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賬戶轉移。
(四)單位已辦理申請領取養老金的職工,應在職工可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不得再為其繼續繳存,并通知職工及時辦理退休提取。
咨詢電話:0791-12345、0791-12329
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