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聯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草擬了《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意見稿》明確,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的方式支付購房首付款。對購房人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開發商應予以簽訂合同并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對已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規定約定付款方式,且購房人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應予以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意見稿》提出,購房人及其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簽訂合同并辦理備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公積金局對購房人購房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定的,將從購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中提取約定的購房首付款,并代付給開發商。
《意見稿》規定,購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后,又注銷合同備案的,應于注銷合同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公積金局申請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局通知開發商于5個工作日內原渠道退回購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對注銷合同備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積金的購房人(及其配偶)和開發商,公積金局將按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進行評級管理,并將其失信行為推送至“誠信海南”信用一體化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