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中住房套數認定標準作出調整。其中重點執行“認房不認貸”規定。
其中,通知規定,購買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向省級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套數以繳存人家庭成員(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為依據。
購買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的省級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的自住住房,向省級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套數以繳存人家庭成員(含未成年子女)在購房所在地住建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為依據。
關于認定標準包括:(一)無住房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二)有一套住房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三)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積金貸款。
據悉,該通知自印發之日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