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指出,廣州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2.8元,停車位物管費最高不超過120元/月。《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每平方米物業費最高不得超出2.8元
《通知》提出,物業服務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一級為最高等級。有電梯的住宅,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服務收費對應收費標準為2.8元/平方米、2.32元/平方米、1.85元/平方米、1.38元/平方米、0.9元/平方米;無電梯的住宅,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服務收費對應收費標準為1.9元/平方米、1.57元/平方米、1.25元/平方米、0.93元/平方米、0.6元/平方米。
《通知》強調,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不含別墅)及配套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以下稱“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非住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及配套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種情形物業費將超出2.8元/平方米·月
廣州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都不得超出2.8元/平方米·月嗎?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表示,存在三種可能超出2.8元/平方米·月的情形。
情形一:對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內的普通住宅,其一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可在 2.8元/平方米·月基準價基礎上上浮幅度不超過20%的幅度內依法確定具體收費。此類情況無須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情形二:建設單位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提出所需的前期物業服務要求明顯超出一級物業服務標準,并經成本測算,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確需超出 2.8元/平方米·月的,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后,可以超出2.8元/平方米·月。具體標準仍應由建設單位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人,在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最高限價內,通過公開招投標或其他經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方式依法確定。
情形三:普通住宅交付使用之后,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相關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可在《通知》規定范圍外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停車位物管費最高不超過120元/月
《通知》指出,普通住宅配套自有產權車位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根據配建的車位泊位數規模不同,1000以下(含)泊位的停車場最高不超過120元/月、1000以上泊位最高不超過80元/月,具體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其公開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人依法確定。
住宅配建車位泊位數原則上以規自部門規劃驗收(規劃意見書或規劃驗收合格證)的車位泊位數為準。尚未規劃驗收的,暫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的配建車位數計算。在竣工驗收后,普通住宅配建車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多退少補。物業服務企業應主動公開普通住宅配建車位泊位數。業主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