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貸款由誰來做“主貸人”?有的夫妻覺得,房屋按揭款其實是兩個人一起來償還,不用分什么你我,填誰的名字都一樣。真的一樣嗎?
大劉跟太太一起買房時,太太又打趣道:“你來做主貸人吧!要是以后你有了外心,住房貸款也就由你一個人來扛,算是對你的懲罰。”
真的是這樣的嗎?貸款合同上沒有自己的名字,就不用承擔償債義務嗎?
其實,人們對于這種“主貸人”和“共同貸款人”的認識上,還有許多不甚了解的地方和誤區。在確定夫妻中的哪一位做“主貸人”的問題上,也有不少值得關注和考慮的細節。
誤區一:不是主貸人離婚就不用還房貸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一樣,婚后他們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無論是否是“主貸人”,是否共同申請了住房貸款,都有償還住房貸款的義務。
只有當房產判定由離婚后的一方,另一方才可以提出變更住房貸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償還貸款的義務。如果單方面地認為自己沒有參與貸款合同,就不用繼續履行償債的義務,無疑是他對住房貸款理解上的誤區。
誤區二:不是主貸,就是參貸人?
專業人士認為,“主貸”和“參貸”都是不標準的稱法。在銀行的住房貸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設為“貸款人”,另一方可以作為“共同貸款人”。對于“共同貸款人”,不僅要求是為“貸款人”的直系親屬(夫妻、子女、父母),還必須為住房貸款抵押物的房產的者之一。
但是,這一條對于夫妻來說是個例外,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以作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舉個例子,即使大劉夫婦購買的住房產權證上只有大劉的姓名,劉太太也可以申請成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
誤區三:那是不是主貸人可以隨便定呢?
當然也不是,住房貸款涉及到的細則,也值得很多夫婦仔細揣摩,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就是其中的一項。但是,仔細查看保險條款,我們可以看到,還貸保險責任險只保障“主貸人”發生意外或是傷殘的情況。
在簽訂住房貸款合同的時候,銀行都要求貸款人購買一項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這項綜合保險涵蓋了兩個方面,一是財產損失保險,當抵押的房產出現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損失,例如火災、暴風雨、坍塌等,保險公司將承擔財產的損失;還有一項就是還貸保證責任險,要是貸款人發生意外導致死亡或是傷殘的時候,保險公司也將承擔剩余的還貸責任。
所以在選擇主貸方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家里的頂梁柱為主貸方,這樣在住房放遭遇意外時,可由保險公司承擔剩余貸款。當然,購房指南希望大家誰也不要用到這個險,平平安安好。
誤區四:不要共同貸款人可以嗎?
當然可以,但是更多的情況話購房指南建議還是保留共同貸款人,主要的原因在于擴大貸款的額度。現在不少銀行在審批住房貸款的時候,都要求每個月的還貸額不能超過貸款人月收入的一半。
舉個例子,小馬和老婆去買房,申請的住房貸款時,每個月需要還款3500元,而小馬的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不能達到銀行的這項要求。老婆月工資雖然不高,2500元上下。但是一起來貸款的話,月收入和達到了8500元,超過了每月還貸額的兩倍7000元,因此符合了銀行發放貸款的基本要求。
另外,對于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夫妻,共同貸款可可以提高貸款的額度。與商業住房貸款相比,公積金貸款的利率要低,夫妻共同申請住房貸款,可以使用的公積金貸款比例提高了,為住房貸款所需要支付的利息自然也會減少。
誤區五:共同貸款的財產份額是均分嗎?
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也就是說財產份額是夫妻雙方進行約定的。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如果是一方的自愿贈與,也應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贈與的份額,并在公證文書中予以注明。
后給大家補充一些小知識: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需要準備的資料:
身份證(2代需正反兩面,復印件一式三份)、戶口本(前頁、索引頁、個人單頁)、收入證明(蓋單位章)、購房合同、結婚證、首付款收據等其他銀行要求的材料。
夫妻共同貸款哪些情況需要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手續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好公證委托手續,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