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是讓很多購房者聞之焦灼卻無法回避的字眼,延期交房的現象在不少項目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也許是工期緊張,也許是資金短缺,那么新房延期交房可能造成哪些不良影響呢?
案例:
位于北京北二環的 “盛德紫闕”是爛尾改造項目,購買時按照銷售人員的介紹,項目不需要重新建設,只需要做外立面的處理和內部裝修即可交房。然而,2016年底,眾多業主卻接到《延期入住通知》,聲稱:“現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交房時間擬更改為2017年12月31日。”此外,《通知》還要求業主在15日內到售樓處辦理延期交房手續。業主們對開發商給予的延期理由并不認可,擔心延期交房風險眾多,也會影響房屋產權年限。
據業主王女士介紹:“杰寶公司在發給業主的《盛德紫闕延期交房情況說明》中提到,項目的預售資金回款額度是23億多元,但是北京市東城區房管局公示的《資金基本情況(截至2016年12月8日)》中顯示,盛德大廈的入賬總額為17.35億多元,其中差距達5.65億元。這是否說明杰寶公司未把預售資金全額匯入專用賬戶?這不符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業主們懷疑,開發商也許在建設資金上存在困難,因此不得不違規使用預售資金。”
分析以上案例發現,業主們關注的問題主要有延期責任認定、產權損失和資金斷鏈這三點。
一、延期交房業主可退房
對于交房期限通常在購房合同中都會有條款明確規定,本案例中,事實上,對于項目延期交付的處理辦法,業主與杰寶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王女士的購房合同第十四條顯示,逾期在60日之內,自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并于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7日內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果逾期60日,買受人有權退房。律師表示,在遇到延期交房問題時,開發商通常通過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來解決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是否要簽署補充協議需要業主自己決定。業主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產權年限從拿地時算起
延期交房的另一大影響是產權年限“縮水”,很多人以為房屋產權年限是從房屋建造算起,其實不然。從北京盛德紫闕的前身杰寶1996年拿地算起,其于2015年入市之時,住宅部分的產權已經縮水至51年,到2017年12月31日交房之時,其產權將再度縮水至49年。
三、預售資金挪用確違規
對于業主擔心的資金缺口,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確有將部分應該進入賬戶的預售資金拿來用于償還股東借款。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專用賬戶,由銀行對重點額度部分實行重點,優先保障工程建設。另外,開發商可依據商品房建設的節點來提取項目建設資金。
業內人士表示,杰寶公司確實存在未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專用賬戶的行為,按照該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發企業存在未按本辦法規定收存、支取預售資金的,應由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暫停違規項目的網上簽約,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全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網上簽約,并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