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這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和價格、補償款的履行方式等系列民事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如何才能撤消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
根據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誠實信用以及等價有償等原則,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簽字后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雙方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判斷如下:
1、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中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
如何才能撤消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依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判斷如下:第一,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以上就是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否可以撤銷和如何才能撤消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內容,這也警示我們,當拆遷人提出此類要求時一定要謹慎對待,盡量要求當場簽字蓋章,然后將自己那份協議妥善保管。雙方在協商談判過程中,被拆遷人也可采取適當手段保留雙方口頭約定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