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水平差,業主經常抱怨。既然物業管理不好,那小區可以不要物業嗎?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一種服務關系,作為消費者,業主可以選擇是否接受這種服務。這種選擇權體現在選擇物業公司,是否與物業公司簽約以及如何與物業公司簽約等方面,當然也體現在以法定或者約定條件解除與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關系上。
但要注意的是,當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后,業主方不能擅自終止合同,不能單方拒絕履行自己的交費義務。目前在小區管理中出現的一些物業公司賴著不走和業主隨便更換物業公司的情況都是不正常的。
物業公司如果得不到業主的聘任,僅憑開發商的選聘進駐后,一但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另聘或者決定不聘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無權強行提供服務。不過物業公司一旦和業主委員會簽訂了服務合同,業主也不能背信棄義撕毀合同。
物業公司如果服務不合格,要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追究其責任。還要說明,要不要物業管理服務,雖然業主有權決定,但并不是單個業主可以任意決定。業主行使權利的方式是參加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表達意志。如果業主集體決定不要物業服務,那么就可以不要物業服務,如果集體決定需要物業服務,則個別業主不能拒絕物業服務,更不能以自己不要物業服務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這是因為,業主的物業是相互關聯的,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應當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