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區都有業主委員會。但是對于尚未購房或者剛入住的業主來說業主委員會是如何產生的,什么樣的人可以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這些問題都是太清楚。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在成立之前,是由開發商負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并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業主入伙之日起滿2年的,開發商或其委托單位就應當及時告知該區住宅主管部門,6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而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則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與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有些小區是分期開發,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經過已入住半數業主的申請,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而臨時業主委員會則具有與業主委員會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因為擔任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除主任可以是專職的以外,其他委員都是兼職,而且是義務地為廣大業主服務,所以經常被視為是一項“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那么,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就應當是既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又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時間的人(不同階層的人員,如:年齡、族別、性別以及工作和離退休)。在通常情況下,業主委員會由11至17位成員組成,也可以適當增減,但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根據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第三十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以上就是業主委員會如何產生以及什么樣的人可以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一些回答。希望能夠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