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業主都會遇到這種問題,小區的物業管理差強人意,向物業反映情況有沒有實質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多數業主都會選擇拒交物業費表示抗議,物業公司會斷水斷電相威脅。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嗎?
【律師解答】
業主和物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的,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費,應承擔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并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但是物業公司無權采取斷水、斷電的措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就應該供水、供電。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
從另一個角度說,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
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以停水停電為懲罰手段,在合同法上屬于設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為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