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小區參加了業主委員會,在舉行業主大會時是否對要做什么感到迷惘?以下是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新范本。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新范本
為維護(以下簡稱本物業)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業主大會
第一條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物業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條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本物業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本物業半數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第四條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 種形式:
1、全體業主大會形式:物業管理區域少于或等于300戶的,由全體業主直接參加業主大會,進行表決;
2、業主代表大會形式:物業管理區域超過300戶的,由推選產生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進行表決。
第五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4、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5、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6、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10、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 本物業業主大會采用全體業主大會形式的,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五條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本物業業主大會采用全體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形式的,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五條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通過業主代表大會形式決定相關事項,應當經業主代表總人數過半數同意,并將決議通過的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內20%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持反對意見的,應當將決定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后,根據全體業主的表決意見執行。但首次表決通過第五條第1、第2款規定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每 組織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
2、經有30%以上業主代表提議的;
3、發生重大事件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4、
第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內及時公告,并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條 業主大會賦予業主委員會的其他職責:
1、
2、
3、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為 人(5至11名的單數),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 年(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代表任期與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業主委員會推選產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 名(不超過2名)。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定期會議每 召開一次,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三章 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第十四條 業主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和電梯使用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擔任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后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由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予以罷免。
第十五條 業主戶數超過300戶的,按 (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按下列要求推選產生:
1、
2、
3、
第十六條 本物業為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首次業主委員會的人數為 人,后期開發的物業,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按下列要求產生:
1、
2、
3、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 (差額選舉或等額選舉);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不低于 %,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候補委員人數為 人(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50%)。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和籌備組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予以罷免:
1、不履行職責的;
2、利用委員、成員、代表資格謀取私利的;
3、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4、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籌備組成員、業主代表的。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發生空缺時,委員候補辦法按下列要求確定:
1、
2、
3、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攤位、 等特定空間 (是否)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第二十一條 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 (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或者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1、
2、
3、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具體標準如下:
1、
2、
3、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并抄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具體印章管理規定如下:
1、
2、
3、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轄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1、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代表名單;
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4、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5、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轄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換屆選舉的程序參照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程序,或者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換屆選舉程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其他要求:
1、
2、
3、
第二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