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物業管理行業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提高物業服務質量的重要性愈顯重要。因為服務質量不高,業主頻繁投訴或因此發生不交物業費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當雙方發生矛盾時,究竟該持什么樣的態度,采取什么樣的措施解決糾紛呢?
案例:
身價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一些別墅業主,卻長期拖欠每月幾百元的物業服務費。無奈之下,蘇州市城西別墅小區物業公司把這些別墅業主逐一告到法院。今年以來,法院先后審結10起拖欠物管費糾紛系列案,10位業主全部敗訴。
在這10起案件中,業主們普遍認為自己拒付有理。業主范先生因工作原因長期居住在國外,回家時發現房屋質量存在電路漏電、房屋漏雨、瓦片掉落、綠化較差等問題,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曾承諾為他解決問題,但多次交涉未果。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開發商曾口頭承諾,為業主們保留一塊綠地,還表示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共同管理該小區,但后來開發商卻違背了這些承諾。不得已,他以拒交物業費表示抗議。
盡管10位業主拒付物管費有“充分”的理由,但法院還是判決業主應及時付清拖欠的物業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滯納金,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解決方案:
法官表示,一旦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只要物業公司履行了約定的義務,業主就應按約定支付服務費。當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方面存在疑問時,應當通過正常的途徑,如向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溝通加以解決;必要時還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
如果物業公司服務質量確實不符約定,而通過上述途徑不能解決,業主還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投票解聘該物業公司,選聘新的公司。當然,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通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服務質量標準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有約定的,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