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部分房屋持有人在出售房屋的時候,房屋尚有租戶居住,且租賃期限未到,該如何處理呢?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和優先購買權都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房屋持有人將房屋產權轉讓他人,買受人不得以房屋產權人身份否定此前的租賃關系。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順利、安全地對租賃物使用收獲。但是這里指的租賃,是指有固定期限的租賃,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
有租戶的房子如何賣?
如果房屋尚在出租狀態,房屋產權人應在售房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在實際案例中這個期限一般為15或30天。這樣承租者可以提前了解房屋持有人的出售意愿,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或利用這段時間另尋房屋、或和房屋持有人約定告知買主租賃現狀。需要提醒房屋持有人的是,如出售房屋未通知承租人,即使手續合法、程序健全,承租人也有權利主張房屋買賣無效,并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租戶一定能優先買房嗎?
雖然租戶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并不意味著租戶一定能優先買房。還需要滿足下方條件:
1、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2、房屋產權人將房屋出售給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的話,承租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謂的“同等條件”就是指,承租人購房的條件與第三人購房的條件是相同的,不論是在房價、支付方式還是其他方面,承租人都不會以優于第三人的購買條件買下房屋。
4、如果承租人和共有權人同時想購買房屋,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5、承租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房屋產權人賣房之前要確保租客等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已經放棄使用權利,要求對方出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