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問題一直是個大難題,在農村有土地征收、在城市有房屋拆遷的問題。然而多數人都對這兩種法案不甚了解,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重要程序有哪些呢?是否會面臨強制拆遷呢?
過去,多數情況下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準,并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里,這樣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現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都變為政府行為,政府對此負責。被征收人對政府的征收決定不服的,既可以進行復議,也可以進行訴訟。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責任,一旦出現問題,責任主體就明確,政府會謹慎地對待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樣,從制度上保證了征收、補償工作的規范化。
一、明確界定了公共利益 的范圍:征收城市房屋必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國的具體國情而言,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為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規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征收或者征用。這標志著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混為一談的拆遷模式已成為歷史。
二、征收程序是規范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促使政府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保障。而且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公布。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
三、明確補償的時間和標準。時間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標準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也是老百姓關心的一點。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這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征收房屋應先補償后搬遷,《征收補償條例》則明確了“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并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于之前由建設單位執行補償,容易出現推委、拖欠等不負責任的情況,《征收補償條例》明確現在由政府替代建設單位,政府也需滿足這個要求,以保證在搬遷前補償到位。由政府發放補償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