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王女士以50萬元的價格將一套房子賣給張女士,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由于該房為新房,尚未取得產權證,雙方約定張女士首付30萬元,待取得產權證后再支付剩余購房款。2008年3月,王女士拿到房屋產權證后并沒有賣給張女士,而是將房屋以63萬元的價格賣給市民劉先生,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目前張女士準備到法院起訴,要求王女士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在本案中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物權關系、一個是債權關系。房屋的歸屬關系屬于物權關系;王女士和張女士、劉先生之間存在兩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屬于債權關系。
由于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公示的效力,而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所以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由于劉先生和王女士之間不但有一個有效的合同,而且還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所以根據一物一權原則,劉先生取得了該房屋的權。張女士雖有一個有效合同,但是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以不能取得房屋的權,但是可以追究王女士的違約責任。
買房子,怕賣家“一房二賣”。有的老百姓買了期房,到了交房日,卻得知房子已經賣給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從而使買房存在很大風險。筆者建議大家在買房的時候,在訂立合同后房產過戶之前,辦理一個預告登記,當事人可以利用“預告登記”這一手段,避免賣家“一房二賣”。
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地產登記引進了“預告登記”的新環節。預告登記行為屬于準物權行為,買方在辦理預告登記以后,如果賣方再想賣房必須取得預告登記權人的同意。如果未取得預告登記權人的同意,房產局是拒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
需要注意的是,“預告登記”是有期限的。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