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繼承大家都了解嗎?房屋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既然如此,房屋繼承應該如何辦理?如果發生了房屋繼承糾紛又該如何處理?
一、房屋繼承過戶該如何辦理?
1、繼承人如果想要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那就需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繼承過戶的話就需要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等,如果是遺囑繼承則還需要被繼承人所立的已被公證過的遺囑。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的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的原件、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等。
4、如果相關部門將資料審核完畢并通過后,新的房產證書就會出來,按時領取就可以。
二、如果發生房屋繼承糾紛該怎么辦?
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如果產生糾紛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1、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有關規定表示,“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所以,繼子女與養子女是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的。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所以如果與被繼承人同居多年也同樣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如果遺囑或者合同中對某些資產做了特殊約定,要根據約定的條約執行。